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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吉林大学基层学院本科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10-27 点击:

吉林大学基层学院本科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各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完善学生奖助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奖励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吉林大学本科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办法》《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主管本科生工作)担任,组员由学院纪委书记、学院副院长(主管本科生教学工作)、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担任。

第二条 学院本科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奖助学金政策和体系,研究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学院奖助学金评定规则的制定、修改以及对学院各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最终确定和推荐;

(三)负责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建设工作,加强社会、校友资源的挖掘,增设院级社会奖助学金;

(四)解决学院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

(五)落实学校奖助学金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条 学院本科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教务办公室人员、学院相关部门人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奖助工作小组在学院本科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学院本科生奖助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院奖助学金具体评审、公示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联系院级社会奖助学金设奖单位,配合设奖单位完成具体工作;

(三)负责调查、核实学院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

(四)落实学校和学院奖助学金督查督办事项。

第五条 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流程:

(一)学院制定奖助学金评审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后实施;

(二)学院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在全院内发布评审通知。发布通知渠道要相对固定;

(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评审要求向学院提交申报材料,并提供评审需要的佐证材料;

(四)学院本科生奖助工作小组对申报学生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现场答辩、网上投票、材料评审等形式进行,原则上通过实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或推荐名单;

(五)拟获奖学生名单或拟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渠道要相对固定;

(六)学院本科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学生进行审核,形成学院获奖名单或推荐名单;

(七)学生工作部最终确定学院学生获奖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和表彰。

第六条 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需按照校友和基金工作办公室要求签订合同,合同等材料复印件报送学生工作部备案;学院社会奖助学金评审需参照学校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相关内容及要求,做好公示、表彰、奖助学金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预科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吉林大学基层学院本科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字〔2019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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