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和《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校发〔2019〕22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岗单位要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育人功能为导向,科学合理地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 设岗单位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中应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助理等岗位为主。
第四条 设岗单位在勤工助学岗位聘任中应明晰培养路径及勤工助学学生培养、联系人。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将结合设岗单位上报需求情况,依年度预算统筹核定设岗单位岗位类型及数量,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 设岗单位聘任的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学生中经济关注对象与非经济关注对象比例(以下简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4:1。
第七条 设岗单位如遇其他特殊情况需突破比例,应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审批通过后,可适当放宽比例,但不得低于2:1。对专业技术、综合素质等有极高要求的特殊岗位,如新生辅导员助理、心理咨询、播音主持、音视频制作、讲解员等可不受比例限制。
第八条 学校另设立临时勤工助学岗位以满足各单位的临时用工需求,但须在每月初填写《吉林大学学生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表》,并向学生资助中心递交纸质版文件,得到批准后方可用工,原则上临时用工可不受关注对象比例限制。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依各单位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酬金额度分权限审批。
第三章 岗位聘任及考核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利用智慧学工系统,为有勤工助学意愿的学生和设岗单位搭建即时、高效的双选平台。
第十一条 学院要做好宣传工作,重点发动学有余力且有勤工助学意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要求在智慧学工系统填写《吉林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自荐表》。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合理规划勤工助学岗位类型与数量,按要求填写并上报《吉林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表》。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与学生达成用工意向后,须将学生信息录入智慧学工系统,并按要求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要求逐月对设岗单位进行评价,设岗单位应按要求逐月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和考核结果作为次年岗位核定数量以及学生工资等级划分、发放、工作证明开具的重要参考依据。在经费投入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设岗单位工作量如无大幅增减且学生评价相对较好,岗位核定数量原则上与上一年保持持平。
第四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500元/人/月为标准核定;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以12元/人/时为标准核定;用工较多的设岗单位实行“包干制”。“包干制”即学生资助中心将根据用工单位申请审批后下拨年度执行预算,按照用工单位固定岗位核定总额度的80%下达包干年度资金预算,各用工单位需提前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包干制”管理细则,提交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设岗单位可在月酬金总额额度内,结合勤工助学学生实际工作量等情况,适当上浮或下调学生每月酬金,但上浮或下调酬金比例不超过标准酬金的40%,上浮或下调人数比例不超过实际发放人数的20%,且二者应保持一致。实行“包干制”的用工单位在不超过预算的情况下,按照学生实际工作量核定工资金额,每月酬金总额不得超过700元。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如有临时用工,按实际工作时长核定学生酬金,临时岗位用工时长原则上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如临时用工学生已有固定岗位,则月酬金总额不得超过700元/月。
第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实际工作时间,以12元/人/时为标准计酬,工作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与学校大型文艺演出及排练、本科学生宿舍搬迁、单位(部门)假期专项工作等,可纳入临时用工工作范畴。相关单位(部门)需提前按要求如实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用工。临时用工一次性申请额度超过5万的,还需另请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二十条 审批权限
(一)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合计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分管副部长审批;
(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合计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审批;
(三)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合计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将加大调研及抽查力度,不定期检查学生上岗情况,同时结合各设岗单位岗位设置、学生评价以及育人功效等情况,实行岗位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设岗单位应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据实考核、发放勤工助学学生工资,不得因任何理由出现虚报、替领、冒领等违规发放勤工助学金的情况。一经发现,除追回相关人员的不当得利外,将酌情减少直至取消设岗单位设岗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细则》(校学字〔202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