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中毕业生是指吉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方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七条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在校期间享受到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按学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代偿。
第八条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毕业生在离校前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需填写有关证明材料,并于毕业当年12月底前交送到学校,经学校审查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吉林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批表;
(四)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资助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自接到学校通知起按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
(二)学院初审。学院代偿工作小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
(三)学校评审。学校代偿工作评审组将根据学院提供材料,确定拟获代偿学生推荐名单。
(四)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将推荐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名单后,公布获得代偿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管理
(一)建立吉林大学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学生工作部负责系统的建立、维护与管理。
(二)学校每年6月底前对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进行资助审查,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一)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二)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改由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三)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校发〔2016〕3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