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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19 点击: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社会奖学金评审和管理工作,完善学生奖励工作体系,更好地发挥社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奖励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经捐赠方与学校协商一致设立的专项奖励。

第三条 社会奖学金分为学校和学院两个层级。设立在学校管理部门并由其管理的社会奖学金为校级社会奖学金;设立在各学院并由其管理的社会奖学金为院级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评审年度与教学年度一致。

第二章 条件资格

第四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本科生。具体资格条件和奖金标准根据捐赠方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确定。

第五条 申请社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五)捐赠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在一个评审年度内,同一学生在校级或院级同一层级可获评一次社会奖学金,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不能申报社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和管理

第七条 校级社会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校社会奖学金管理部门根据捐赠协议相关条款和年度奖学金到款情况启动评审工作,在校园网发布评审通知。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评审要求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奖学金申报模块或规定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并提供评审需要的佐证材料,以及设奖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的申请和推荐工作,通过民主程序选拔推荐候选人,并对候选人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学校社会奖学金管理部门对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候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推荐学院原则上不能补报。

(五)学校成立社会奖学金评审组,负责校级社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或向设奖单位推荐人选。评审组由7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奖学金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和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六)社会奖学金评选采取现场答辩、网上投票、材料评审等形式进行。通过实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或拟推荐名单。

(七)拟获奖名单或拟推荐名单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未通过者,取消获奖资格。设奖单位同意补选的,按得票顺序递补。

(八)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将所获社会奖学金一次性发至获奖学生银行卡。由社会设奖单位最终评选确定获奖名单的,有学校向设奖单位推荐。社会奖学金相关评审材料分别由设奖单位和学校社会奖学金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八条 学生有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奖学金等行为的,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社会奖学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各学院要做好获奖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积极向学校和捐赠方反馈信息。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的院级社会奖学金评审或推荐工作。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及各项院级社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立院级社会奖学金的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学院社会奖学金评比细则,明确参评条件和评选程序等内容。学院社会奖学金评比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专科生、预科生社会奖学金评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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