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取得学籍者,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学生证(不包含委托培养、寄读、交流等非统招类培养方式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学生证除了证明学生身份外,还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学生每年在寒暑假享受四个单程(应届毕业生享受三个单程)的火车票优惠。家庭住址在长春市的学生,不享受火车票优惠待遇。
第六条 学生退学、转出时应将学生证交回至学生工作部。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学生工作部保管,待复学时按所在年级重新办理。
第八条 对于降级、提前毕业、转学院、转专业学生在办理学籍变动时,需重新办理学生证,并将原证交回。
第九条 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的,由学生本人或代办人到学生工作部或所在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补办事宜。对于损坏的学生证,补办时需交回损坏的学生证。
第十条 补办新学生证后,找回遗失学生证的,应将原证交回至学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学生本人确认后,不予更改。如果家庭住址迁移时,应及时提交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方可更改乘车区间。信息变更后需重新办理学生证,并将原证交回。
第十三条 各类交流、委托培养、寄读等非统招方式的学生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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