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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吉林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19 点击:

吉林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学年在我校在籍应届毕业本科生中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毕业年级学生人数的5%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尊敬师长、爱校荣校,具有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和团结和谐的人际关系;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合格。

第四条 参评优秀毕业生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优异,曾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一等奖学金。

(二)师生认可度高,工作表现突出,曾获校优秀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三)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论文发表于核心学术刊物上,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发表于一般学术刊物上,应为第一作者。

(四)参加《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科竞赛体系》中相应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吉林省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通过结题鉴定,且项目结题鉴定为优秀,完成人应为前两名;或取得发明专利,完成人应为前三名。

(五)在文、体、艺等方面具有特殊专长,代表学校在主流赛事中取得重要奖项(国际级前八名或等同于前八名,国家级前三名或等同于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

(六)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社会力量,无私奉献、服务社会,或克服重大疾病、特殊困难,取得突出成绩或良好社会反响。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处)核定、公布各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指标,在校园网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院组织学生开展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并采取材料评审或现场答辩等形式进行评选,根据评选结果提出拟获优秀毕业生名单。

(四)拟获优秀毕业生名单经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应在网站、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公示拟获优秀毕业生名单,学生工作部(处)在校内办公网公示各学院拟获优秀毕业生名单,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将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 已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如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或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且不再递补。

第七条 专科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办法》(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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