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以下简称“310号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以下简称“188号文件”)、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等信息的通知》(教助中心〔2025〕2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我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学生服兵役不享受国家教育资助:
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二、资助类型、标准及年限
1.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且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2.国家教育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3.国家教育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4.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国家教育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国家教育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5.188号文件规定,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6.结合国家相关文件印发时间及规定,不同时间入伍的学生,适用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标准见附件:《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标准》。
三、申报材料
1.在校生或毕业生应征入伍(含直招士官)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提供以下材料: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并下载打印);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申请学费减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一式两份(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并下载打印);
(2)退役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相关要求
请各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加强宣传,配合做好服兵役政策落实,并将符合条件学生的相关材料于2025年10月24日下班前分别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科(中心校区鼎新楼C252)、研究生工作部(中心校区鼎新楼A445)。
党委学生工作部联系人:张羽
联系电话:85168012
研究生工作部联系人:李烁
联系电话:85166010
党委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