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21〕1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在校本科生义务兵征集工作,更好地鼓励本科生自愿报名参军,支持国防建设,根据《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入伍前保留入学资格的全日制本科新生。
第三条入伍前保留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四条应征入伍本科生,退役复学后,可自愿对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及军事理论课程申请免修。
第五条退役复学的学生,未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及军事理论课程的,申请免修后,按百分制评定的给予90分、按五级制评定的给予优秀,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六条退役复学的学生,已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及军事理论课程并通过的,申请免修后,按重修给予成绩,按百分制评定的给予90分、按五级制评定的给予优秀。
第七条退役复学的学生,已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及军事理论课程但未及格的,申请免修后,按重修给予成绩,按百分制评定的给予90分、按五级制评定的给予优秀,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党委武装部收到学生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和意见签署,在新学期开学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免修学生名单、申请免修课程及成绩修改意见制成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教务处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进行成绩修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细则与上级新发布的文件内容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