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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19 点击: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外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自行在校外兼职等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深化“三全育人”的重要平台。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

第六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指导成效显著的教职工予以表彰。

第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吉林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团委、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部门(单位)。

第九条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本科学生勤工助学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日常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负责设岗单位和学生的指导服务及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学生资助中心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为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且考核合格的学生出具相应实践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资源,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申请,组织设岗单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中心会同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岗位等为主。强化勤工助学岗位设岗单位和岗位指导教师的育人意识,培养勤工助学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2小时。必要时,可在征求学生同意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学校相关部门应适度减少临时用工,多提供适合学生的固定岗位。设岗单位应按要求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逐月进行考核;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对设岗单位和岗位指导教师的考核。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审批设立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应符合学生身心特点和实际需要,注重与学生的学业发展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同意的,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学生每月上岗32小时为标准,每月酬金为500元。校内临时岗位实行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为12元。酬金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可适当上浮。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酬金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内最低酬金标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酬金标准不得低于长春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设岗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协议各方应按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专科生、预科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校发〔2017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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