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须为我校认定的经济关注对象或因突发情况导致临时经济困难的在籍本科学生。一般按照以下三个等级审批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一)一次性补助1000元至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因突发疾病、遭遇灾害或事故等无法维持当前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二)一次性补助2000元至5000元。本人或父母一方重病,或者本人家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无法维持本人当前医药费用或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三)一次性补助5000元以上。本人重病需大额医药费支出,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病逝,或者本人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一段时间内无法维持本人医药费用或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理由等信息;
(二)辅导员根据申请材料和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审查;
(三)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初审、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申请临时困难补助金额10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由学生工作部(处)副部长(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审批;
(二)申请临时困难补助金额2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由学生工作部(处)部长审批。
(三)申请临时困难补助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学生工作部(处)部长审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一)有挥霍浪费等行为、不合理使用资助资金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
(三)个人经济困难却不愿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等活动的。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除用于学校认定的经济关注对象或因突发情况导致临时经济困难的在籍本科学生医药费用或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可按照“十个一爱心工程”实施内容,为学生采购羽绒服、月饼及水果等货品,发放返乡路费等专项补助。
第七条 学院经费由学校统一核算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承担;学院经费独立核算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院承担。
第八条 专科生、预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本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办法》(校发〔2018〕62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