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奖学金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大学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友好人士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报效祖国。
第三条社会奖学金命名一般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命名。
第四条社会奖学金一般设立在学校,由学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对于设立在学院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进行协商、签订相关协议,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社会奖学金管理事宜包括与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联系、洽谈、达成初步协议、双方负责人签订协议、获奖学生的评选、荣誉证书及奖学金的发放等。
第五条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的本科学生。
第六条社会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科学,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期间没受过纪律处分;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三科研态度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成果突出;四综合素质高,有较强的团队意识。
第七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获奖学生应符合设立社会奖学金的企业或个人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社会奖学金评审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鉴定书等材料;二学院组织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结果提交到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三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公示三天。接收广泛监督,在此期间如有未通过公示者,原则上不再补选。
第九条社会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一设奖单位或个人评奖前将奖金汇至我校教育基金会社会奖学金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挪用;二社会奖学金应按年度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具体的发放形式应征得设奖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一般采取银行转账和本人现金领取的形式。
第十条其他事项:一各类奖学金评审必须全面掌握条件,保证质量,宁缺勿滥;二同一年度,社会奖学金各项之间不能兼得;三获奖者如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除取消当年度获奖资格外,将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专科学生社会奖学金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