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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奖助学金

吉林大学社会助学金评比办法

发布日期:2015-09-17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社会助学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为帮助我校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解决经济困难而提供无偿资助,经与学校协商设立社会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负责社会助学金的管理、评选和发放,根据协议,可以按照出资单位或个人的意愿,为社会助学金冠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在籍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社会助学金: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关心集体和他人;二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三家庭经济困难,是学校确定的经济关注对象;四学习成绩优良,学年专业排名中等以上;五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浪费现象。

第六条  社会助学金各项之间不能兼得。

第七条  评审程序如下: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贫困证明;二所在学院同意并公示三天;三报学生处审批,填写《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学生在获得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终止其资助: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二必修课在一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三获得助学金后,有吸烟、酗酒和其他奢侈消费行为的;四虚报困难程度的。

第九条  助学金发放方式包括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两种。

第十条  出资者有特殊要求的,按出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专科学生社会助学金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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