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社会助学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为帮助我校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解决经济困难而提供无偿资助,经与学校协商设立社会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负责社会助学金的管理、评选和发放,根据协议,可以按照出资单位或个人的意愿,为社会助学金冠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在籍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社会助学金: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关心集体和他人;二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三家庭经济困难,是学校确定的经济关注对象;四学习成绩优良,学年专业排名中等以上;五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浪费现象。
第六条 社会助学金各项之间不能兼得。
第七条 评审程序如下: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贫困证明;二所在学院同意并公示三天;三报学生处审批,填写《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学生在获得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终止其资助: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二必修课在一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三获得助学金后,有吸烟、酗酒和其他奢侈消费行为的;四虚报困难程度的。
第九条 助学金发放方式包括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两种。
第十条 出资者有特殊要求的,按出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专科学生社会助学金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