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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2020年度本科生辅导员及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3 点击:

校内各相关单位:

《吉林大学2020年度本科生辅导员及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经党委学生工作部2020年第2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01222




吉林大学2020年度本科生辅导员及学院学生工作

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客观准确评价辅导员的履职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吉林大学本科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学校设立本科生辅导员及学院学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成员为党委学生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人力资源处、保卫处、团委、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及白求恩医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辅导员及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工作,包括考核原则的确立、考核指标的确定、考核结果的审定、考核争议的处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

本科生辅导员及学院学生工作考核按照自然年度开展,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对象包含:

1.辅导员(含“2+3”专职辅导员、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新入职辅导员)。

2.在辅导员岗位锻炼的管理干部。

3.学院学生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辅导员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察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考察师德师风、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以及疫情防控等方面工作情况和工作实绩。

四、考核方式

(一)辅导员综合考核

辅导员综合考核分为基础考核和有关职能部门评价两部分。基础考核包括学生评价、学院考核和调研考察三个环节和方面,职能部门评价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团委、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等部门对辅导员全年对口工作给予评价。

1.基础考核(80%

1学生评价(30%

采取线上评价方式进行。学生根据辅导员工作情况,对辅导员进行综合评价。参评学生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视为评价结果有效。

2)学院考核(30%

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包含学院党政领导、专业教师代表、工作人员代表。考核工作分为对照《辅导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件)查阅材料和现场述职两部分进行,每部分所占权重由学院单独确定,形成综合推荐结果。推荐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原则上辅导员(不含副书记和新入职辅导员)4人及4人以下的学院推荐结果为优秀的不超过1人,4人以上的不超过2人。推荐结果经学院党委认定后,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3)调研考察(40%

学校成立考察工作组,通过访谈师生代表、查阅工作材料,了解全体辅导员工作情况,对照《辅导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2.职能部门评价(20%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团委、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等部门对辅导员全年对口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为五个等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了解。

学校按照辅导员综合考核最终成绩,确定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

在机关部门交流培养的新入职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在征求交流培养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二)十佳辅导员考核

根据辅导员综合考核成绩,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十佳辅导员考核人选。学校开展述职考评会,组织现场述职,根据基础考核成绩(50%)和现场述职成绩(50%),评选出十佳辅导员10名,优秀辅导员若干名。

(三)学院学生工作考核

学生工作考核分为现场述职、辅导员综合考核和机关职能部门评价三部分。按照现场述职和辅导员综合考核成绩各占40%,机关职能部门评价占20%,评选出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数量不超过40%。辅导员综合考核成绩有“不合格”等级的,所在学院不得参评学生工作先进单位。

按照《吉林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且所在学院获得“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学院党委副书记,获评“学生工作先进个人”。

(四)在辅导员岗位锻炼的管理干部

在辅导员岗位锻炼的管理干部考核分为学院考核和学校考核两部分。

1.学院考核

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参照《辅导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管理干部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果。学院考核分为四个等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学校考核

学院考核为优秀的,学校考察工作组将通过访谈师生代表、查阅工作材料,参照《辅导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按一定比例推荐至学校,参加“优秀”等级考核。“优秀”等级考核采取现场述职方式进行,按照考察组评分和现场述职各占50%评选出“优秀”等级人员。“优秀”等级比例由学校单独划定,不占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锻炼所在学院的“优秀”等级指标。未获“优秀”等级人员且学院考核结果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由学校考核工作小组确定为“合格”等级。

上述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锻炼的管理干部和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中,学院认定为“合格”等级以下的(不包含“合格”等级),或在年度内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或学生评价、学院(机关部门)考核、调研考察单项不合格的,由领导小组复核并确定考核结果。

五、表彰奖励

学校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类奖惩、职务聘任、职级晋升和推荐参加境内外培训研修等的重要依据。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辅导员系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发放辅导员岗位补贴。在辅导员岗位锻炼的管理干部,各学院可参照本单位管理人员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六、相关说明

1.工作未满1年的辅导员,参与综合考核,但不参与十佳辅导员考核;当年630日后调任或提任的学院党委副书记,参与述职考评,但不参与学生工作先进个人评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实际工作时长,发放辅导员岗位补贴。

2.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挂职交流、执行其他任务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且考核年度不在辅导员岗位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由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认定考核等级,并发放相应辅导员岗位补贴。

3.当年度转离本科生辅导员岗位的,由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认定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标准,按实际工作时长发放。

4.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辅导员,进行提醒谈话,基本合格年度不计入个人职务、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辅导员,建议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2+3”专职辅导员,取消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在辅导员岗位锻炼的管理干部,按照学校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5.专科生、预科生专职辅导员考核参照本方案执行。

6.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吉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教师以外系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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