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高校辅导员工作的考核,是提升辅导员能力和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落实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进一步完善我校辅导员考核工作,根据《吉林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央1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辅导员职业化、专家化进程,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学院学生工作和辅导员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实现辅导员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科学化,全面提升我校辅导员综合能力和素质。
二、考核对象
全校各学院和专、兼职辅导员。
三、考核原则
学院学生工作和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察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四、考核组织
学校设立学院学生工作和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注册中心、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包括考核原则的确立、考核指标的确定、考核结果的审定、考核争议的处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具体工作。
各学院要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院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查在教育、管理、服务、指导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校园文化建设、信息化平台使用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辅导员考核分为十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五个等级。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级。具体考核内容参照《吉林大学辅导员考核指标》(见附件)。
六、考核方式
(一)辅导员考核
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学院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1.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总结后上报领导小组,并为自己打分。
2.学生评议:“考核小组”对辅导员所带年级(班级)的学生采取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50%。
3.辅导员互评:在学部范围内开展本院辅导员间互评。评价方式为背对背互评会、问卷调查等。
4.学院考评:“考核小组”依据《吉林大学辅导员考核指标》对本院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级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5.学校评定:以学部为单位开展述职报告会,要求每名辅导员对本学年工作情况进行述职报告,要求播放PPT等视频信息作为佐证材料。“领导小组”现场打分,并根据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和学院考评结果对辅导员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级。
6.新留校辅导员单独设立笔试环节,笔试内容为对学生工作规章制度掌握情况及对所带学生综合信息了解情况。
(二)学院学生工作考核
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分为学校评议和实地考察两部分。
1.学校评议以学部为单位开展学院学生工作汇报会,要求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对本学年工作情况进行汇报,“领导小组”现场打分,确定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等级。
2.实地考察由“领导小组”深入到各学院听取学院党委的工作介绍,考察和审核相关材料及工作情况,并做出等级评价。
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做为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十佳辅导员的必备条件。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不再聘为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考评结果将作为本年度“优秀管理集体”评比重要依据。
学生工作部
2010年12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