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发挥优秀博士研究生与大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资源优势,体现兼职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一线专职辅导员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择优选聘部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并志愿从事学生工作的优秀博士研究生担任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岗位选聘
第三条 选聘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籍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在本单位选聘,无博士研究生的单位可从其他单位选聘,每年选聘1次。
第四条 选聘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思想道德修养,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
(二)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有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需的基本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能够较好地处理兼职工作与学习科研的关系;
(五)熟悉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者优先考虑;
(六)具备履行兼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选聘程序
(一)公布选聘计划:学生工作部(处)通过校内通知发布选聘计划,公布各用人单位兼职辅导员配备指导数;
(二)公开报名:报名人员按照选聘计划,填写《吉林大学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岗位申请表》,各用人单位接受报名;
(三)用人单位考核: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对符合选聘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
(四)公示结果:根据用人单位考核结果,学生工作部(处)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决定聘用人选:公示结果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公布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聘用决定。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 岗位职责:
(一)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协助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事务管理工作;
(三)重点协助做好学生学业指导工作,定期进行课堂考勤,开展学风建设活动,参与指导班团组织建设工作,协助开展学生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
(四)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状况,协助处理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五)参与指导学生党建工作,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六)积极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每名博士研究生只能获聘1个兼职辅导员岗位;
(二)兼职辅导员工作量应不少于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三)熟悉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专业培养目标,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
(四)主动学习、研究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做好学生学业指导,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实践能力;
(五)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研判大学生思想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六)注重运用新媒体开展工作,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补充,按照学校一线专职辅导员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九条 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管理,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考核包含按年考核和按月考核两种形式。
第十条 按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优秀、合格者可以续聘。工作期满,工作经历和考核成绩将记入个人档案。按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者发放当月工作补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今后不得继续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一)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工作事故,产生不良后果;
(四)不能按照学校、学院要求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要求离岗者,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章 表彰与待遇
第十三条 聘任期间考核优秀者,将授予“优秀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称号。
第十四条 担任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工作满两年,且考核优秀,毕业后自愿申请担任专职辅导员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享受1500元/月的工作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用人单位可根据兼职辅导员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为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