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发〔2019〕71号
校内各相关单位:
《吉林大学本科生班主任队伍建设试行办法》经2019年9月12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0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
2019年9月16日
吉林大学本科生班主任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配备专兼职辅导员的基础上,选聘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且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专业教师担任本科生班主任,与辅导员共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发展指导、生涯规划指导和班风学风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条 党团和班级建设。与辅导员共同组织开展班级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每学期至少一次指导或参加所负责班级的主题班会、团支部会议、班级集体活动等,经常性与班级学生谈心谈话。会同辅导员开展问题排查,做好特殊群体学生帮扶工作,对本班级学生入党评优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学风建设。发挥熟悉学生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优势,通过开展学科专业教育、学习方法教育、学风与学术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业态度和专业思想,帮助学生改进学习习惯、掌握学习方法。经常性与其他授课教师和辅导员沟通交流信息。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实践活动,为学生争取和创造参与课题研究及各类学科竞赛的机会,在班级营造浓厚的学习和科研氛围。
第六条 成长发展指导。及时跟踪掌握学生成长发展状态,在专业方向选择、学业课程配置、科研创新实践、学术素质养成、就业创业发展、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专业素养、学术水平、实践意识和国际视野,帮助学生丰富完善成长发展路径,提升成长发展质量。
第七条 日常教育管理。经常性走进学生教室、食堂、宿舍,指导建设健康向上、互助和谐的班级和宿舍文化。了解学校各类危机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流程,协助做好危机事件处置工作。配合辅导员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发展困难、心理问题等学生的帮扶指导工作。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学院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参加相关工作培训和有关会议。主动学习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积极开展相关调查研究。
第三章 选拔聘用
第九条 选聘对象一般为本学院在编在岗本科专业专任教师,应特别注重从知名专家学者和中青年优秀教师中选聘。
第十条 班主任每学年集中选聘1次,聘期不少于1年,确保低年级(一、二年级)班级全部配备班主任。鼓励新生班级班主任在班级本科阶段全程跟班。因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等原因重新组建班级的,应及时调整和明确班主任。为班级配备本科生指导教师的学院,原则上优先在该班级本科生指导教师中选聘班主任。
第十一条 选聘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廉洁自律;
(五)具备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能够较好地处理班主任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的关系,可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六)具备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班主任选聘工作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实际和班主任职责要求,确定具体选聘条件和资格,发布选聘通知,公开选拔聘用。拟聘人选应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聘任结果在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组织受聘人员填写班主任聘任审批表,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学生工作部将同意备案的班主任名单通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教务处。
第四章 培养考核
第十四条 班主任是学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参照学校专职辅导员队伍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统筹协调,所在学院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将班主任教育培养工作纳入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班主任应积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和论坛(沙龙)等活动。各学院应主动为班主任开展工作提供条件,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班主任工作例会或工作研讨会,组织辅导员与班主任开展工作交流。
第十六条 班主任考核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协调,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考核以学年为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优秀的,在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院组织班主任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学生工作部将同意备案的班主任考核结果通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教务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师德失范;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工作事故,产生严重后果;
(四)不能按照学校、学院要求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班主任的。
第十九条 因个人原因聘期内离岗者,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好交接工作,经学院同意后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条 年龄未满40周岁的本科专业专任教师,参加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时,须有至少1年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破格评聘、直聘、博士后来校工作一年以内的上述人员,不受此条件限制,但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后,需按本办法补充班主任经历。
曾在我校担任专职辅导员或研究生期间担任兼职辅导员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本科专业专任教师,以及公共教学单位(或中心)承担公共课教学人员,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的班主任按照每学年40标准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发放酬金。由所在班级本科生指导教师担任班主任的,按照本科生指导教师每学年40标准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的同时,增加20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核算上报和酬金发放等工作,由所在学院按照学校教务和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学校定期开展“十佳班主任”和“优秀班主任”评选表彰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专科生和预科生班主任队伍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班主任队伍建设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设置2年过渡期,在此期间没有班主任经历且未满40周岁的本科专业专任教师在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后,需按本办法补充班主任经历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