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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本科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6

校党发〔201970


校内各相关单位:

《吉林大学本科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经2019912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0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

                            2019916

吉林大学本科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是学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工作内容。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管理、考核、激励机制,不断提高队伍专业水平、职业素养和育人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联系学生,扎实开展谈心谈话,主动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指导班团组织建设,开展学生骨干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加强日常管理与培养,强化学生干部素质能力、引领作用和服务意识。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强化学生党支部和学生党员在专业学习、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班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三)学风建设。全面掌握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发展方向和就业去向等情况,加强与任课教师、班主任的常态化联动。聚焦学风班风建设,设计学业指导项目,开展学业指导活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加强与教务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协同配合,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健全学业预警机制,注重家校联动,选树优秀典型,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帮助学生尽快融入大学生活,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夯实基础。协助做好新生军训工作,注重学生行为习惯养成,加强大学生应征入伍相关工作。做好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发挥奖助学金激励导向作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工作,做好资助政策宣传,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发挥勤工助学岗位育人功能。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营造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寝室文化氛围。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激发学生眷恋母校、感恩师长、爱岗敬业、报效祖国的归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慕课群建设和实施,支持学生成立心理健康教育社团,指导“开心使者”开展活动。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咨询意见建议,引导学生参与个体咨询和团体辅导,配合心理健康指导教师做好学生心理咨询辅导,培养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配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及时掌握可能存在心理问题学生情况,适时科学开展干预帮扶工作。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参与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严格落实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月报”制度和特殊时间节点“周报”“日报”制度,增强信息研判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做好校园危机事件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创业观、成才观。开展求职技巧指导、就业政策及流程解读等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校园招聘会、就业大市场等组织工作,以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就业协议管理、就业派遣等工作。加强学生创业扶持和就业困难学生援助等工作。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依托相关学科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参加相关学术交流活动,以及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等工作。主动参与或发起“红色园丁”学生工作论坛(沙龙)活动,通过年级组论坛、专项工作论坛和主题沙龙等形式,强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能力。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制度:

(一)谈心谈话制度。有计划地与学生进行谈心谈话,深入了解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心理状况和学习生活等情况。每学年所负责学生谈心谈话应全覆盖;所带学生人数较多的,每学年谈心谈话原则上不少于200人。

(二)进课堂制度。经常深入课堂,主动与班主任、任课教师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学生学习情况。每月深入学生课堂不少于2次。

(三)进宿舍制度。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每周深入学生宿舍不少于1次。

(四)班会制度。每学期指导并参加所负责班级(团支部)的主题班会(团支部会议)不少于1次,经常参与班级集体活动。

(五)工作日志制度。撰写工作日志,梳理分析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总结研究工作,提升育人成效。

(六)值班制度。学校设立辅导员值班室,辅导员按要求进行值班,及时应对并按职责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按照总体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科生专职辅导员岗位,结合实际具体核定各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数。按照师生比1:50的比例配备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坚持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九条  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中选聘专职辅导员(简称“2+3”专职辅导员)。具备推免资格的学生通过学校选拔考核获得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和辅导员岗位聘任资格。前2年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后3年(或2年)按照所录取专业学制年限,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学校与其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第十条  选聘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且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专业教师担任本科生班主任,确保低年级(一、二年级)班级全部配备。年龄未满40周岁的本科专业专任教师,参加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时,须有至少1年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班主任队伍建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研究生担任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鼓励新入职教师、专职管理人员等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十二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除“2+3”专职辅导员和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可为本科学历外,原则上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辅导员岗位基本要求,确定具体选拔条件,单独制定招聘实施方案,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进行选聘。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辅导员系列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落实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按专任教师系列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五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设标准。在工作业绩方面,设置明确的评聘条件和资格要求。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辅导员系列的科研成果统计,作为职务(职称)评聘业绩成果。学校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组织和资格审核工作组,单列计划、单独评审。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党政职务职级晋升按照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和职员职级聘任的有关文件执行,根据辅导员任职年限和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党政职务和职员职级。

第十七条  把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层次多途径多平台的辅导员培训体系,确保每名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至少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新入职辅导员参加不少于30个学时的岗前培训,全面增强辅导员的素质能力和育人本领。探索推进优秀辅导员海外访学交流工作,积极选派辅导员赴教育部、省市等地方政府、兄弟高校和边远地区挂职交流。

第十八条  提升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推动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参与思政课教学,鼓励辅导员承担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等课程教学工作。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开展研究,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与辅导员队伍深度融合的协同育人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思政专业学位,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在各校区设立辅导员值班室,在有条件的学生公寓设立辅导员办公室和党团活动室,推进辅导员进宿舍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培育优秀辅导员工作室。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奖励激励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由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完善辅导员队伍选聘、管理、培养、发展、考核、退出等机制,规范和明确辅导员的工作范畴和岗位职责,对辅导员日常业务进行指导。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申请转岗或其他系列人员申请转至专职辅导员岗位,应在征求学院同意的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调动。专职辅导员转出辅导员系列的,原则上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其他系列人员转入辅导员系列,须符合辅导员岗位任职条件。辅导员转岗的,必须按有关要求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建立学工、组织人事和岗位所在单位共同考核评价的机制,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察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加大对辅导员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的考核力度,注重辅导员的工作投入和育人成效,积极听取学生意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类奖惩、职务聘任、职级晋升和推荐参加境内外培训研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队伍和研究生兼职辅导员队伍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选拔、培养、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健全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在专职辅导员中,开展“十佳辅导员”“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纳入学校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研究制定专职辅导员奖励计划,对工作成效显著、工作业绩突出和超工作量的专职辅导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完善工作追责机制,对于因个人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违纪违法的,学校将严肃追责,根据实际情况调离辅导员岗位。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辅导员大胆创新尝试,激发辅导员队伍敢抓敢管、潜心育人、敢为人先、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本(专、预)科生专职辅导员。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