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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费减免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18 点击: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费减免办法(2015-12-28)

                                            

第一条为保障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吉

 

林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籍本科学生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三条学费减免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应缴尽缴,严控减免的原则;

 

()先贷款,后减免的原则;

 

()确保减免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学校掌握的学费减免,减免额度根据

 

申请者的具体情况确定:

 

()减免全部学费: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或家庭无经济来源者;

 

()减免部分学费: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减免档次及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在规定额度内确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上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平时吸烟、喝酒或个人消费过多的。

 

第六条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减免资格;学生减免学费后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可持当地乡(镇、街道)级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按本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给予减免学费。

 

第八条在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应优先考虑。

 

第九条经费由学校统一核算的学院,减免学费由学校承担;经费独立核算的学院,学校给予减免额度,减免学费由学院承担。

 

第十条对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通过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布,增加透明度,确保困难学生得到经济上的帮助。

 

第十一条对专科学生的学费减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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